此前,“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安徽安庆市一审,两起诉讼的起诉者均期待为艾滋病感染者争取维系基本生存的保障。
也就在小军的诉讼被立案这一天,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组织召开了艾滋病就业歧视研讨会。四川的艾滋病就业歧视诉讼案当事人小军现身京城,在研讨会上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与感受。研讨会聚集了各界人士,视角各有侧重,以安徽、四川两起诉讼案件为基点,随着讨论的深入,与会者将讨论范围拓展至整个艾滋病感染群体的权益保护。
会议讨论的重点围绕“反歧视”行动在国内的推进现状分析,以及法律对反歧视起到的作用。“我们将关注重点放在艾滋病毒感染者群体,是因为这类人群的权益空间,已经被‘歧视’挤压至无法生存的地步,法律是维系道德的底线,我们的目的是让感染者和我们一样有尊严地活着。”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艾滋病项目负责人武汝廉阐述了对艾滋病感染者权益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国际组织在艾滋病人权益维护方面的价值取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刘小楠认为,雇佣单位有权对“胜任工作”提出标准,但不能通过假定条件,对人进行模式化分类。例如,雇佣单位可以提出,本工作需要劳动者能负重十公斤,但不能假定认为,只有男性可以负担得了,或只有身高在一定标准以上的人可以承担。所以,雇用单位如果以性别、身高、健康状况等指标筛选劳动者,都应作为一种歧视行为。
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中国代表处项目主管夏菁认为,法律对“歧视”无界定的状态,是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的原因之一。目前,艾滋病感染人群权利屡受侵犯,是因为违法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就违法成本来说,由于法律对“歧视”、艾滋病等相关概念描述模糊,以及各法律间存在相互冲突情况,致使法律在履行保障责任时可操作性差。与之相对的是,当艾滋病感染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时,除了经济负担外,还有可能因信息暴露导致生活现状进一步恶化等。
正因如此,夏菁建议国艾办在制定新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指导方案》时,加入GIPA原则,即让感染者参与活动策划、制作和实施的全过程,以消除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对艾滋病的不恰切描述及对患者的隐歧视。
就安徽吴伟案现状,曾代理乙肝歧视诉讼案的李静林律师认为,法律应着重区分艾滋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概念。目前,《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只规定有传染病的人不得从事教师职业,而吴伟则认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不属于此类型,所以就业权理应受到保护。
武汝林则认为,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本身在理念上就是错误的,存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实施准则》明确指出,不能区别对待艾滋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目前的医治水平,可以将艾滋病控制,使患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和健康人一样的状态。
在提问环节,有记者提出,即使法律明文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可以任职教师,也无法保证歧视的消除,如果有家长委员会坚决反对孩子就读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任职的学校,那么这是否算为歧视,家长是否有权抵制学校聘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刘小楠认为,法律对于“歧视”的定义应排除个人的喜恶,“就像有人不希望自己孩子的老师穿着打扮不得体一样,家长有权选择让自己的孩子转学,法律对个人选择权无法干涉,但学校是否因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这个原因拒绝雇佣劳动者,就涉及到了法律所定义的‘歧视’。此时,学校理应向家长解释有关艾滋病传播等科学常识,调节这之间的矛盾。我们不能因为社会存在的错误观念,而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法律的目的在于制定规则,调节社会矛盾,它所应达到的目的是平衡各方的权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熊文钊就法理角度阐述了自己观点,“未来我们在法律制定上,应考虑到限制范围的问题:当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未影响他人健康时,我们不能限制他们的就业权,但如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职某一领域,有可能增加其他人的感染风险,就应该进行设限。”对于此观点,公益机构及国际与会者则担心在设限过程中,仍保留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人群的不公平待遇,表现出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倾向。
会后,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于方平表示,此次研讨会的目的在于吸取各方意见,并会将相关材料呈交给法院。
上世纪美国抗艾斗士Ryan White的故事,通过舆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使美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反歧视运动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如今,中国的感染者小军也站出来为自己的权益据理力争。“如果我站出来,我还有赢的希望,如果我不站出来,等待我的只有输。”小军说,“我来这里,唯一想要的只是一份音乐教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