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隐瞒艾滋暴露法律漏洞
- 中山日报
- chain2012
- 2016-01-14 14:19:21
去年3月,一对年轻男女在河南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时,女方叶青被查出疑似患有艾滋病,但这一情况院方和叶青并未告知男方王鑫,随后王鑫在婚后不久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近日,王鑫质疑院方为何在体检时不告知自己妻子疑似患艾滋病一事,并起诉知情的院方。(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叶青在婚检时被查出疑似艾滋,如果确实,王鑫一旦被感染后将会面临怎样严重的后果,相信作为医务工作者的院方工作人员,比谁都更清楚。但院方居然就昧着良心,刻意对王鑫加以隐瞒,其残忍冷血,实在是令人齿冷心寒。
但更令人匪夷所思的,院方的所作所为,居然还是持之有故的,所谓保护隐私权。《艾滋病防治条例》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第42 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或监护人;均未规定院方有告知其配偶的义务。这暴露出巨大的法律漏洞。
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当然需要保护;但是,保护也非绝对的。正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当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与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就必须受到限制,作出让渡,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更何况,这还是直接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虽然上述条例第38条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但是,他们本身就面临着死神的威胁,要是并不履行,却又能奈他何?即如王鑫所质问的:难道“我爱人不说,医院、疾控中心这些知道情况的机构都不提醒我,然后我就只能等着被感染?”
艾滋病以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为传播途径,血液、精液、唾液、尿液、阴道分泌液、眼泪、乳汁等都可以分离出病毒。相关条例理应作出调整,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必须把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相关信息告知与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易感染人群,包括但不限于配偶,以防患未然。也正是洞见了既存的法律漏洞,目前云南、广西等省份在地方立法上已开了先河,规定如果艾滋病人或感染者不主动告知其配偶或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当地疾控部门有权告知;其他省份也应跟进,及时给打上制度补丁。
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当然也有结婚的法定权利,但这得建立在双方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并接受婚、孕、产前医学咨询。如不然,像叶青这样,既不告知王鑫疑似艾滋情况,医院也加以隐瞒,致使王鑫也被感染上艾滋病毒;要是接下去,又继续不去接受医学咨询、通过医学手段阻断母婴传播,再把艾滋病毒传染给孩子的话,那防艾,岂不就成了“放艾”?岂非十足反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