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的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但保护病人隐私,不能以牺牲他人权益、公共利益为代价。
河南省夏邑县新婚不久的小新被查出了艾滋病,将病传染给他的正是新婚妻子小叶。小新后来得知,婚前婚检时,未婚妻即已被检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医院并未告知他。医院方面表示,按照相关规定,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不得向任何人透露。(1月10日 中新网)
婚检机构在这个问题上是很难“做人”的,明知婚检男女是要结婚的,如不告知另一方,与其将要结婚的准配偶有艾滋病,实际上是在害人;而告知则是违规,被泄露隐私的患者或携带者有可能投诉、追究侵权责任。那么很难说,这个问题上医院有过错。
这件事上,有两个责任者,一个是被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的女方,明知自己这种情况,既不告知未婚夫、仍和其结婚,婚后又不采取相应措施,太不道德了。另一个责任者就是艾滋病人隐私保护制度的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导致医疗机构、婚检机构难以对利益相关人尽到告知义务。
艾滋病人的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但保护病人隐私,不能以牺牲他人权益、公共利益为代价。艾滋病人的隐私,直接关系到配偶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配偶若无权知道这种隐私,那就是以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的隐私;其次,法理逻辑上其实并不存在绝对权利概念,任何权利都只能是相对权利,或叫有限权利,必要时应作合理让渡。
当然,目前对艾滋病人隐私权的“绝对保护”,立法初衷不可能存在“厚此薄彼”,而是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立法机构应该对相关条款进行修缮,以避免因片面保护艾滋病人隐私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否则,医疗、婚检机构在这种问题上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这之前,国家卫计委应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以指导性文件等方式紧急叫停过“绝对保护”原则。
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感染者恶意向配偶和其他利益相关人隐瞒实情,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现行法律中“传播性病罪”条款只针对卖淫嫖娼行为,太过局限,而在艾滋病传播渐增的背景下,相关立法必须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