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将扩大孤残儿童保障范围 艾滋病儿将受保障
- 青岛早报
- chain2012
- 2014-09-12 12:26:02
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全省1.3万多名因事无人抚养、重病重残等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儿童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据悉,我市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也将享受到该项补助。
对象:困境儿童主要包含4类
《意见》中明确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4类: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按照《意见》规定,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执行。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程序:申请时带齐6种材料
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如何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意见》规定,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需提交6种证明材料: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我市将扩大孤残儿童保障范围
记者了解到,我市去年就出台了《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9号)规定的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有关政策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据悉,今年我市还将扩大孤残儿童保障范围,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儿童和困境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