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国家免费结核治疗
您好!我在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也曾经在艾滋病流行地区工作过一段时间。目前,我国县市一级的疾控中心已经开始对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病人提供免费治疗,这对于当地人民群众来说是非常重要和有益的。但在许多艾滋病流行比较严重的地区,艾滋病防治和结核病治疗之间就出现了矛盾。
艾滋病感染者中大多数都患有结核,并且不容易通过正常的痰涂检验查出,也就是说不能被确定为活动性结核,因此不能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许多艾滋病合并结核病感染者的经济能力都很差,而能不能获得免费的药物直接关系到病人能否早发现早治疗,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或继续传染给他人。另一方面,除了诊断流程外,现行的结核治疗项目在管理机制上也限制了针对双重感染病人接受免费治疗。一般而言,结核治疗项目都需要完成一定的任务和指标并接受考核,在基层疾控中心,负责的医务人员更愿意接收他们认为比较容易管理的病人,毕竟治疗中如果病人出现服药依从性的问题,难免会直接影响到任务指标的完成。但很多双重感染的病人来自相对高危人群,比如说静脉吸毒人群,一旦被确诊并接受免费结核治疗,其服药依从性的管理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因此目前很多结核治疗项目都仅仅收治普通病人而不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梁军 家庭健康国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你们好!
我国对结核病病人在具有强烈传播的病程时会对其进行监控吗?是否会限制其进入公共场所?
法律对艾滋病病人的工作有何限制?
(肖新林 江西省吉安市委党校)
肖新林先生:
您好!目前我国在结核病防治方面没有单独的法律或者条文对结核病患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只能参照《传染病防治法》中乙类传染病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谢海波 中国疾控中心结核病控制中心政策规划部)
肖新林先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艾滋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在就业方面,第12条第2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三级立法层面上,相关部门均可以对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工作权利进行歧视性立法。这就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层级较高,加之《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条例规定对于目前歧视现状的改变到底有多大的效用,值得怀疑。
2007年《中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8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200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曾就这一件标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一些非政府组织向人事部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在200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正式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就删除了“及其病毒携带者”的表述,一直沿用至今。
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艾滋病病人不能够被录用为各级国家公务员。在现实中,各行政部门、单位(包括非国有的公司)等,普遍对艾滋病病人的工作权有限制(在中国政法大学进行的一份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受到的就业歧视严重程度位居第一)。
(贾平 朋友项目法律顾问 中国全球基金观察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