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自UNAIDS最佳实践文集: Courting Rights: Case Studies in Litigating the Human Rights of People Living with HIV
Haindongo Nghidipohamba Nanditume 诉国防部长
Case No. LC 24/98, 纳米比亚劳工法庭(2000年)
法院和判决日期
纳米比亚劳工法庭在2000年5月10日做出判决。
当事人
原告N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告是国防部长。
诉求
N向法院申请要求纳米比亚国防军停止对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的歧视,并且在不考虑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审核他的服役申请表。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纳米比亚国防军这种不公平的歧视行为有罪。然而,法院同样指出,更多与艾滋病病毒相关的检测应作为入伍体检的一部分,并且准许纳米比亚国防军将那些CD4和病毒载量未达到特定要求的申请者排除在外。在N的个案中,他被要求接受三项额外检测,如果达到要求,则纳米比亚国防军必须接受他入伍。
背景和事实材料
依据国防法案,应征纳米比亚国防军要参加体检。申请者N是西南非洲人民组织“民族解放斗争”的一名前成员,在流亡期间接受过军事训练。1996年9月,他申请参军。根据规定,他接受了艾滋病病毒检测。两周后,一位纳米比亚国防军的医务工作人员通知他,他的检测结果为阳性,因此部队不能录用他。一个月后,一份综合医学报告显示他其它方面非常健康,并且为他检查的医生明确表示,N的身体状况对于他作为一名政府事务官员(军人)没有任何负面影响。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是纳米比亚国防军将他拒之门外的唯一理由。
法庭辩论和问题分析
原告诉称,纳米比亚国防军违反了1992年劳动法案(第107条)中禁止“不公平方式”的就业歧视和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的规定。纳米比亚国防军承认,的确是因为N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才拒绝他入伍,但否认这是歧视。他们指出部队中确实有军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因为部队成立时艾滋病病毒检测不是入伍体检中的一项,并且有些人可能在入伍后感染艾滋病病毒。纳米比亚国防军提供了证据,证明当有人被诊断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时他们是如何遵循“尽可能消除歧视的政策”的,事实上,证据也表明了军队中存在大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人。证据还显示,入伍后军队人员不再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
除了劳动法案中的规定,法院也考虑到了1998年政府颁布的“落实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就业的国家法规的指导方针”,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认为它是有价值的。而且,法庭援引指导方针的内容说,不应在雇佣前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应确保受雇者只接受“确定目前身体状况的正常的体检,这不包括艾滋病病毒检测”。此外,该指导方针还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只要他们能胜任,就应允许他们正常工作;如果不能胜任,应为他们提供另一份不致损害他们权益的工作。”
法院判定,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并不能确定新兵是否适合在部队中服役,并提出:“如果军队没有也不会进行CD4和病毒载量检测,那么艾滋病病毒检测也应被取消,它并没有达到体检的目的。”法院裁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身份不应作为将某人排斥在部队之外的合理标准,并且仅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也不能表明一个人是否适合这份工作。法院据此认为,原告仅因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身份而未被纳米比亚国防军录用,这是“不公平的歧视”,违反了劳动法案。
然而,法院并未要求纳米比亚国防军完全取消入伍前的艾滋病病毒检测,而是要求部队对应征者的体检中不仅应包括艾滋病病毒检测,还应包括CD4和病毒载量检测。正如医学专家们指出的:
一般情况下,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和其他正常人一样健康,但随着CD4数量的下降和病毒载量的增加,他的身体状况将会日益恶化……,这两个指标结合在一起可用来确定一个人距离艾滋病发病还有多长时间。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当一个人CD4数量在200以下且病毒载量超过10,000时,他可能将无法胜任军队中战斗部队这类高强度而严格的工作。
因此,法院决定,如果他们健康且适合工作,那么纳米比亚国防军不能仅因为他们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将他们拒之门外,除非他们的CD4在200以下且病毒载量超过10,000。
最初,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但随后他们撤回了上诉并宣布执行劳工法庭的决定。
评论
通过否定纳米比亚国防军仅基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而排斥入伍者的政策,该裁决开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它指出,仅通过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来衡量是否达到在纳米比亚国防军训练和服役的标准是不合理的。然而,为了更准确地衡量是否达到标准,法院虽然要求不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入伍前的附加检测,但却宣布CD4和病毒载量水平是衡量是否健康的合适指标。
在入伍前进行大范围的、强制的医学检测是否是最好的方法,仍是值得商榷的。纳米比亚国防军认为,他们的政策,即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健康状况,必要时将他们转调到部队中不同的部门或委派不同的任务,不会给他们带来身心的压力。然而,国防军也解释说,一名新兵只有在经过了基本训练之后才可能被转调到特殊部门或委派特别任务,这个基本训练的是高强度的。法庭认可了这一程序,并认为CD4和病毒载量检测作为艾滋病病程进展的指标,纳米比亚国防军将其作为衡量入伍者是否有能力完成基本训练的指标是合适的。
从判决的表面来看,法庭并没有考虑,坚持将这样一个基本训练作为纳米比亚国防军内部任何职位的先决条件,这是否本身就具有歧视性,因为它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其他残疾人士)获得合适的工作带来障碍。例如,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CD4在200以下或者病毒载量在100,000以上,他仍然能履行纳米比亚国防军中的各种工作职责。真正必要的,是对与具体工作职责相关的个人能力的评价。那些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同时已经适应了他们的工作岗位的人,其中一些人无疑应该留在这个岗位上。甚至,当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及其他治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效时,健康状况的显著改善将有可能意味着大量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继续履行他们的重要工作职责。这强调了不加区别地排斥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既是不被认可的也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被视为违法的歧视性行为。
最后,法院准许纳米比亚国防军维持他们要求应征入伍者进行高强度的基本训练的做法––尽管这一要求对于纳米比亚国防军中的某些职位是不合理的––在此基础上,还要进行更多的与艾滋病病毒相关的医学检测。可以说,这是取代一种不合理歧视(如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全面排斥)的另一种歧视性障碍,但是它更狡猾,也更难以挑战。
可期待的是,此案的裁决将在南部非洲地区的军队中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这些地区的国防军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现象颇受关注,艾滋病相关的歧视现象也很普遍,包括与此案类似的歧视性政策。2001年2月,为了确定一项HIV/AIDS政策,纳米比亚国防军召开了一次区域性研讨会。来自非洲南部发展共同体的其他7个国家的国防部长都受邀参加,与会者同意仅因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排斥应征入伍者是不合理的,并且通过了一系列建议,以适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特殊需要,取消对他们的不公平歧视。
然而,几周后,纳米比亚政府提交的2001年国防修正法案,违背了上述建议。依据该法案,纳米比亚国防军“不得任命任何患有疾病且有可能恶化到严重程度以至于影响其进行部队所要求的训练和履行其工作职责的人。”该法案于2001年3月经国民大会批准,并于2001年5月被国民议会通过。最后,国防修正法案现在允许纳米比亚国防军仅因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拒绝应征者,破坏了这一案例在人权方面的进展。
在这个地区的其他国家中,相似的政策被保留或采用。例如,2004年12月,斯威士兰政府公布了一项对所有国防军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的新政策,其中规定,所有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军队人员(包括飞行员、飞机工程师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将被免职,对于新入伍者,只有其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才会被接受。
此类政策不符合国际法禁止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指出,法律应保证人人得到平等、有效的保护而不受歧视,无论这种歧视是否有明确的定义和理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多次重申禁止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这一规定。国际艾滋与人权问题指导方针建议,各国应完善或加强反歧视立法来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包括针对就业以及尽可能广泛领域的歧视问题。他们特别指出,这些法律应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享有工作、升迁、培训及福利上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