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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最高法院撤销了否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权利的判决
   杨悦 李慧译 李丹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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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珍艾滋翻译项目        发布时间:2007-12-12     

译自UNAIDS最佳实践文集: Courting Rights: Case Studies in Litigating the Human Rights of People Living with HIV  



X先生诉Z医院, (1998) 8 SCC 296, varied 2002 SCCL.COM, 701(民事上诉状No. 4641 of 1998),印度最高法院(1998&2002)

A, C & Others 诉 印度联邦共和国 & Others,孟买高等法院司法部门,起诉状No. 1322 of 1999

  法院和判决日期

  印度最高法院于1998年9月21日对X先生诉Z医院的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2002年12月10日,最高法院重新考虑了一审判决中某些超出案件本身范围的方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作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享有结婚权利的决定。在两次判决之间,孟买高等法院于1999年宣判了A、C & Others一案,它以明确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方式,阐释了1998年最高法院的第一次判决。

  当事人

  原告X先生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状告被告Z医院泄露了他的隐私。

  诉求

    由于原告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被泄露后导致其婚约取消并受到社区排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判决结果

    最高法院驳回了X先生的赔偿请求,并免除了医院和医师因违反保密义务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并称他们的做法保护了X先生的未婚妻的正当权益。根据印度刑法典,因疏忽大意和恶意行为而导致危及生命的传染病的传播,将被视为犯罪,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能结婚应作为一项明确的法定义务。最高法院被要求重新考虑这一问题,在之后的判决中,法院避免了这一陈述。

  背景及事实材料

  X先生是一名在政府服务部门工作的医生,他被要求陪伴那加兰邦政府部长的一位亲戚到马德拉斯一家医院做内科手术。手术期间,病人需要输血。X先生同意献血并接受了多项检测。尽管他的血液最终没有被输用,但却发现他的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几周后,X先生向Y女士求婚,婚礼预定在几个月后举行。出于某种原因,在手术期间照顾部长亲戚的一名医师将X先生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情况告诉了部长,部长又告诉了X先生的姐姐。不久X先生回到了医院,并且通过其他附加检测确认他感染了艾滋病病毒。X先生见了Y女士以及她的家人,双方同意取消婚约。然而,X先生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一消息传遍了整个社区,人们的排斥所带来的巨大压力迫使他离开家乡,搬到了马德拉斯。

  X先生向国家消费者纠纷赔偿委员会提出了诉讼,理由是Z医院的医师将他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这一个人隐私泄露出去,侵犯了他的权利,并对他造成了伤害。委员会驳回了他的请求,认为他应该去民事法庭提出索赔要求。于是,X先生向印度最高法院民事诉讼庭起诉。

  法庭辩论和问题分析

    最高法院宣布,根据印度医学委员会法案,委员会有权为医学从业者制定专业的行为管理规定。依照这些规定,医德准则中禁止医生透露“你所治疗的病人的秘密”,除了那些“法官以法律名义要求揭露”的秘密。

  法庭承认医生有责任为病人保守秘密,这是病人的权利,法庭对“这种权利”做出了详细说明,“这种权利”是一种利益,任何违反这种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都将被视作违法行为。尊重这种利益是一种法律义务。然而,也有观点认为这种相关性并不是绝对的,并不是每项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在这个案件中,法律对于医生保守病人秘密的约束力存在着一种例外:

  原告(X先生)诉称……因此,在X先生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并向Y女士求婚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依据医学委员会制定的医德准则(Z医院和医师)为病人保守秘密,这是不被接受的。因为,那些有可能感染原告所患的传染性疾病的人应受到保护,赋予原告的隐私权,即使存在,在此种情形下也是不可实施的。

  法庭同意将个人自由权(印度宪法第21条)按先前解释的那样来建立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并引用了大量印度和美国的宪法中的决议来支持这一点。然而, “婚姻背景下”的隐私权问题又被重提。事实上,印度所有的婚姻法规中(印度婚姻法、穆斯林解除婚姻法、帕西人结婚与离婚法、特别婚姻法),有允许当配偶中的一方“患有性病”时解除婚约或离婚的规定。法院给出了如下理由:                                 

  一旦法律中允许以丈夫或妻子得了“性病”作为离婚的理由,那么这个患病的人,只要他还没有完全痊愈,即使已经结婚,也不再具有结婚权,只要他的病还没有完全康复。而且,只要这个人没有康复,那他就不能依法行使结婚权,该权利也被视为一项被中止的权利。

  法庭同样引用了印度刑法典(269至270条),其中有对于“传播危及生命的传染病的过失行为”和“传播危及生命的传染病的恶意行为”的刑事处罚。法庭称这些法律规定“将不结婚的义务强加于原告,因为他的婚姻可能会传播他所感染的传染病,这明显影响到了生活,也使他的配偶丧失了抵抗疾病传染的能力”。最后,回到医院医师泄露病人隐私这个问题上––之前的主要问题––最高法院宣称,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如果医生严格保守了秘密,他可能会成为犯罪行为的帮凶。依照法院的观点,这位医生的做法是为了保护X先生的未婚妻的生命权,这一权利应优先于X先生的隐私权。因此,泄露X先生的隐私并不是他的失职。

  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下:

  “艾滋病”是性冲动后滥交的后果,这种冲动如果不被控制将对人类造成很大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社会最底层的人,也将深受其害。患有艾滋病的病人不得不忍受来自方方面面的巨大痛苦,他们是值得同情的。他们享有人类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他们的群体不能也不应被忽略,否则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伤害,他们应该有自己的业余爱好,政府工作或者服务不应该将他们拒之门外……但是,应避免和他们发生性关系或者相关行为,否则他们会将这种可怕的传染病传染给别人。法庭不能支持这些人达到这一目的。

  评论

    在这一特殊案件中,寻找为医院医师免责的辩护理由是最麻烦的。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医院的医生并没有告诉X先生本人他的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尽管X先生先生理应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知道这个消息的人。相反,医院医师告诉了那位部长,X先生曾愿意输血给他的亲戚(尽管最后并没有被采用)。通过迂回的途径,消息传到了X先生的未婚妻处,法庭认为她有被传染的可能,未婚妻的震惊程度证明了医师这一行为的过分。基于此,免除医院和医师泄露X先生秘密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只有在先通知X先生其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后,才有理由考虑是否应该将他的检测结果告知其未婚妻。在这一判决中,对于医生为何要将这个关于X先生健康的隐私信息告诉给政府部长,没有任何可信的理由。

  第二,最高法院似乎忽视了印度医学委员会所采用的医德守则中的明确说明。守则明确规定病人的隐私“只有”在法庭上法官要求时才能被透露;其次,最高法院只简单地提到了在英国法律中的相似的例外情况,然后就说英国法律同样允许进行这样的披露,即“在公共利益要求的极为有限的情形下,公众利益可以超越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例如……存在一种直接的或者潜在的(不是过去的和遥远的)对他人健康的危害。”最高法院同样也提到,英国国家医学委员会提及在涉及披露艾滋病相关情况时,允许在“当对某个明确的人存在严重的、可确定的危险时,如果此人并不知道可能接触到感染”时披露事实真相。以此为据,印度最高法院得出医德守则 “同样列举了被视为透露秘密的例外,并且允许这种披露的情况,尤其是存在一种对他人健康的直接或潜在的危险”的结论。然而,事实上,印度医德守则并没有提及这种例外情况,并且明确的提到“只有”当法官要求时才允许披露。最高法院显然在印度普通法中创设了一种新的例外情况,但是说其来自医德守则是不正确的。

  最高法院似乎也赞同否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权的观点。在这样的裁决中,法庭对于泄露隐私的问题还没有给出任何解决方案,并且在法律中创设了一条新的歧视性规定。对于从配偶一方到另一方的潜在传播,无论法庭如何合理地担心,都不必采取否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基本权利这样的主张,这不但违背基本的国际人权原则,也不符合印度法律本身的平等性。

  此案凸显了不同的人权问题立场之间的紧张状态。即使结婚权被公认为一项基本人权,但法庭对于否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婚权这一影响深远的判决,却没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然而,印度很多的妇女组织一直担心,普遍的、根深蒂固的性别不平等思想使得许多印度妇女在做婚姻决定或者处理与丈夫的性关系时,几乎没有自主权,因而她们拥护这一决定,认为这样可以保护妇女远离艾滋。

  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后,辩护律师开始进一步提起法律申诉[A, C & Others诉. 印度联邦共和国& Others]来辩驳法庭做出的否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没有结婚权的判决。由艾滋律师协会做代表,四人(其中两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孟买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庭宣布:

  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有结婚权,该权利不因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失去或中止;
  2.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知情且自愿的人结婚不触犯印度刑法典;
  3. 医师的主要责任是替病人保守秘密,除非法律要求他们透露某些信息,例如当有第三方处于直接伤害的危险中时。

  原告指出,婚姻权是被许多国际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印度宪法以及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所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只有具备权能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有效的法律来撤销婚姻权。他们认为没有理由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婚姻权,在配偶知情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起诉他们。此外,他们还提出,如果中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权利,将使他们秘密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甚至不去检测,从而最终导致艾滋病病毒的蔓延。最后,他们指出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可通过采取安全的性行为来预防,母婴传播的风险也能通过适当的干预措施而大大降低。

  作为回应,印度联邦检察总长维持了最高法院的判决。除了重申先前法庭提出的理由,联邦首席检察官还指出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是为了保护妇女的人权。法庭总结了政府的立场如下:

  依据博学的印度副总检察长所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同知情者结婚的权利的主张,因为太宽泛而不能被接受。按照他的观点,只有在一个高度文明、教育良好和个人主义的社会,人们才会赞同这样的观点。他提出,在我们的社会,法院必须对妇女的社会身份和弱势地位给予更多的关注,这种关注对各种社会现状,比如贫困、文盲和妇女面对的社会经济压力都有影响。他认为,要求赞成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婚权,不能充分保护妇女这一极易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群体。

  作为该案的参与者之一,Majlis Manch––一个为处于危险中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和呼吁的非政府组织提出了类似的观点。Majlis Manch认为,为了保护那些易被性伴侣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的权利,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是一个合理的限制:

  法庭允许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会给妇女带来益处,这是个颇为乐观的假设,男人们将愿意同那些患病受灾的妇女结婚。但另一方面,这也可能给很多女性带来负面影响,她们可能会被迫嫁给染病的男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婚权,即使被承认,也需要放到社会现实中来衡量,而事实上,“披露”和“赞同”对于许多妇女来说没有意义。在印度,新娘很少有机会得到披露的信息和表示赞同,任何一项同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的判决只能被视为将无数妇女推向死亡的深渊。

  印度是少数几个仍未对婚内强奸做出法律规定的国家之一。因此,在印度,对一桩婚姻的赞同即意味着对每日的、经常性的性交的同意。当父母同意将他们的女儿嫁给一个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男人,或者这个女孩自己同意这么做时,在现有法律模式下,这种同意将自动地转变为对重复的危及她生命的性交的同意。一纸婚姻承诺并不能意味着接受了变相自杀行为。

  因此,Majlis Manch主张,法庭应该声明,所有向艾滋病人提供咨询服务和医疗护理的机构都有法律义务将病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告知其配偶,并提醒他们注意无保护的性行为;他们还提醒法庭,如果同意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非感染者结婚,应先向法庭进行申请,法庭批准后,婚姻才能生效。

  在案件提交孟买高等法院审理时,X先生开始进一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这些特别点做出说明并对法庭的裁决表示异议。结果,孟买高等法院依据A、C & Others一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这一案件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会更合适。案件被提交到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提出了同样的理由。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重申了原判中“医师将X先生艾滋病病毒呈阳性这一诊断结果泄露给‘与他未婚妻相关的人’的行为合法”这一判决的正确性。然而,它也承认,既然已经处理了这一要求,

   法庭没有必要更进一步,并泛泛地宣布在那样的背景下产生了何种权利和义务,比如隐私权或保密权,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享有结婚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她们结婚是否犯罪,或者这项权利在他们患病期间是否应被中止。因此,法庭提出的意见,在上述问题中都是不必要的,尤其是在所有相关人士都知道此事后,再没有出现此种可能性的情况下。从这个角度,我们认为法庭提出的意见都是多余的,除了在一定程度上坚持医师将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透露给其未婚妻的亲戚并未影响上诉人的权利(隐私权)这一点。

  在判决结果中,最高法院避开了先前判决的说法。根据法院的先前判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享有结婚权。然而,最高法院此次没有明确否定或纠正这些问题,也许这将是更可取的。此外,最高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中对泄露病人隐私的医师的过于宽容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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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盖艾滋病项目NGO论坛 第三期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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