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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法院反对雇主拒绝雇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政策
   作者:杨悦 李慧译 李丹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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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珍艾滋翻译项目        发布时间:2007-12-12     

译自UNAIDS最佳实践文集: Courting Rights: Case Studies in Litigating the Human Rights of People Living with HIV 


MX 诉 ZY, AIR 1997 Bom 406 (高等法院司法部门, 1997年)

 

  法院和判决日期

     1997年孟买高等法院做出判决 

  当事人

  原告MX,是ZY公司的一名临时员工;被告ZY公司,是一个印度中央政府下属的国有公司。在这个诉讼中,政府作为第二被告。 

  诉求

  MX的公司以他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由,做出了解雇他的歧视性决定, 因此MX向法庭请求赔偿,要求公司取消对他的歧视政策,并恢复他的福利,支付之前损失的工资。

  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接受了诉讼,并要求ZY公司,如果体检证明MX能够继续工作,就要恢复他的职位,并支付40,000卢比(约合900美元)作为他过去收入损失的赔偿。

  背景及事实材料

  1986年,MX在ZY公司通过了面试,从那时起直到1994年,MX一直是一名临时员工。公司的政策和惯例要求临时员工进行登记,并列入等待(转正的)名单。那些体检合格的员工将成为正式员工。1990年,一位公司内部的医生为MX进行了多项体检,均未检查出有任何异常,但他仍被续签为临时员工。然而他发现所有在他之前和之后进入公司的同样也是在等待转正名单上的员工都已经成了正式员工。

  1993年,MX再次被要求进行体检,其中包括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除艾滋病病毒检测呈阳性外,其他检测均证明他是健康的。负责检查的医师证明MX可以继续工作。虽然有医师的证明,ZY公司还是将MX的名字从等待转为正式员工的名单中划去了。

  MX写信给公司指出他可以胜任他的工作,而且他的收入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他同时还写信给政府的卫生服务部主任,简要描述了他的情况并恳求当局能让ZY公司允许他至少作为临时员工继续工作。主任给ZY公司写信,指出没有正当的医学理由解雇MX,并要求ZY公司允许MX作为一名临时员工继续工作。主任还要求ZY公司重视“国家艾滋病控制方案”提出的指导方针,该方针指出艾滋病病毒阳性这一状况并不能作为解聘员工的正当理由。

  印度艾滋律师协会是一个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对艾滋病相关法律问题开展调查和倡导的组织。他们对MX的事件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发现ZY公司已经发出书面通告,要求现任和候补员工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候补人员将不被录用,正式员工也会被解雇。律师协会代表MX起诉ZY公司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及转正的权利,并且要求将他复职,并补偿之前损失的工资和福利。

  法庭辩论和问题分析

  原告MX诉称,印度宪法第21条保护人们的生存权,他有谋生的宪法权利,此前的法律已经将其确定为生存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外,任何对这项权利的剥夺都不能与宪法上的平等权(第14条)相违背。它要求任何差别待遇必须是与最终实现平等权这个目标有着合理的联系,而且必须是公平、公正、合理的。

  ZY公司辩称,原告MX不具有成为一名正式员工的合法权利。ZY公司还进一步辩解,认为公司坚持将员工体检合格作为雇佣条件是合法的,并且公司有权拒绝那些体检结果显示有严重疾病的申请者,认为雇佣这样一个人为公司服务可能会在财务和管理上造成影响,公司无法承担这样的后果。

  法庭驳回了ZY公司的答辩并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依据如下:

    公司拒绝雇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仅仅基于他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而不顾他的能力是否达到工作的要求,不顾他没有在工作场所恐吓任何其他员工的事实,这明显是武断的,没有理由的,违反了印度宪法第14条和第21条中的卫生方面要求。因此,我们认为雇主的通知……只要员工在ELISA检测中被发现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要中止他的雇佣关系,这是违宪的,非法且无效的,因而是应被撤销的。

  法庭再次强调了关于艾滋非歧视问题的重要性:

    我们认为,政府和像ZY这样的国营公司,不应该做出无情和非人道的事情,比如,只有那些可能从就职开始直到退休始终为该公司工作的人才能被雇佣。正如该案件早期所涉及的详细证据显示,对于那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最重要的就是来自社区的支持、经济的支持以及不歧视这些人。这对预防和控制这个可怕的疾病也是必要的。考虑到这种疾病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我国,广泛的传播和现实的威胁,政府不允许伤害那些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很不幸的,经济上也很困难。这种歧视既不符合公众利益,也是宪法所不允许的。在这样的案件中,应权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利益、雇主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如果这意味着给国家、国营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更大的经济负担,那么他们也必须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承担这些压力。

  给出了其违反宪法的结论后,法庭开始解决赔偿问题。除了撤销ZY公司的区别对待政策,法庭还要求立即恢复MX为临时员工,并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鉴于从他被解雇到法院作出判决之间又经过了一段时间,法院要求他提供相应的检测证明以证明他的健康状况,并且要求,如果MX被证明能够工作,公司应接受他成为一名正式员工,法庭还要求公司支付给MX自他被解雇到现在损失的工资。                      

  评论

  这一案件为印度法律中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工作权开创了一个有积极意义的先例,并且是一个牢固的,被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标准。虽然高等法院并没有明确地借助于任何国际人权法案来解决歧视问题,但它的确大量引用了印度以外的关于艾滋与就业的若干政策声明––包括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通过的决议,国际劳工组织和南部非洲关于艾滋与就业法典。法庭还引用了1995年由印度国家艾滋病控制组织发布的国家艾滋病病毒检测政策,这一政策被归入到印度卫生与家庭福利部门的职权范围。所有的这些都提供了明确指示,即在雇佣中要求艾滋病病毒检测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并且侵犯了人权。

  不幸的是虽然这个判决总的来说是积极的,高等法院却没有明确禁止就业前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在很多被引用的材料中提到了这一点。事实上,高等法院允许这些检测的存在。为确定当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这一职位,原告被要求再次进行医学检测,即使已经声明了他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与雇佣决定无关,法院还是要求参考这些检测(包括艾滋病病毒检测)。在这点上,关于雇佣前的艾滋病病毒检测(甚至雇佣中的检测要求)是否侵犯人权的问题将被留到另一案件中来探讨。

  另一方面,在这个案件中,高等法院还考虑了原告的隐私保护请求。依据印度最高法院和澳大利亚法院的法理学原则,法院认为这一要求是正当的,并且符合司法行政的利益,因为在印度普遍的社会歧视仍然加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上,被排斥和被歧视仍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经常经历到的。这在印度法律中也是个值得鼓励的进步,因为它为众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扫除了障碍,他们可以运用法律和法庭系统来保护和促进他们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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