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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报道中的“软肋”(2007年7月23日)
   作者: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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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新闻人网-今传媒        发布时间:2007-08-06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解决温饱问题后的中国人对于医疗卫生的信息需求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这一社会背景为医疗报道的传播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事实表明,在近年的医疗报道中,媒体确实起到了应起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医疗纠纷报道中的负面效应 

  目前,医疗纠纷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并经常出现在各种媒体上。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关注,对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许多医疗纠纷也在媒体努力下得到了及时妥善的解决,但也不可忽视媒体的介入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客观地讲,当前媒体对医院方面的报道存在以下倾向: 

  正面的宣传报道较少。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某医院收费高、药价贵、服务态度差等的报道,鲜有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平凡而感人事迹的宣传报道;且媒体报道的往往是已经发生纠纷而未经医疗鉴定或行政处理的医疗事件,即使后来被证明是医院方无过错的医疗事故,也会被公众误解。 

  过度集中的报道。正确的舆论监督,对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提高,对缓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有积极的作用。但媒体过度集中报道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对受众产生的消极影响和危害是不可低估的。失范的“曝光”“大特写”“相关链接”式的集纳编排,强化了医患报道的负面效应。记者热衷于报道以引起轰动效应,媒体争相转载,又刺激记者们盲目地无休止地寻找类似的选题,这样导致了恶性循环。 

  不客观的报道多。一些记者不太了解医学专业知识,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前因后果分析也往往过于简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纠纷事件客观、深入和全面的调查。某些媒体报道的内容不准确或夸大事实,或进行新闻炒作,或由于媒体画面及文字处理不当让群众产生异议,使得患者和社会普遍把医疗工作中存在的意外和难以避免的问题都误认为是医院的医疗过错或事故,引起医患矛盾激化。

  带有感情色彩的报道多。鉴于患者是弱势群体的思维定势,媒体往往站在患者立场上分析问题,但随着医疗活动的结束,或医患纠纷发生之后,患者及其家属地位则发生了改变。有的患者、家属情绪十分冲动,所以伤害医生的过激行为时有发生,这时,医院、医生的权益保护同样成了当务之急。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给患者利益带来了损害,也给医务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所以媒体对有争议的问题切不可只说一边话,也不能先入为主,影响了媒体监督的公正性。此外,少数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还带有新闻炒作的倾向,有意无意地助长了患者及家属对医院的不满情绪,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  

  经济体制、医学模式、人们医疗保健需求的转变,既为医疗事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给医疗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矛盾和冲突。如何揭示矛盾、化解矛盾,引导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成为医疗报道应该承担的重要使命。 

  新闻炒作泛滥 

  新闻报道的出发点是用事实说话,通过猜想、推测,用众多的间接证据来对新闻事件盖棺定论,都有悖于新闻的客观公正原则。媒体不能一味地追寻所谓的“热点”现象,刺激公众的情绪。2005年6月,安徽泗县疫苗反应事件发生后,不少媒体未经深入调查,就做出了主观判断,把疫苗定性为“毒苗”“杀人疫苗”等,一度引起了社会恐慌。结果,专家调查证明,这只是一起违规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导致的群体心因性反应,也称群体癔症,接种疫苗完全合格。 

  当前一些媒体为了迎合受众的需求,出现了媚俗之风。受众爱看什么,就刊登什么,只要有卖点,不管事实对错,不论社会效果。2005年8月,福建中医学院专家戴春福被患者杀死,在社会上引起强烈震动。但是,一些媒体却出现了大量对医生批评、对凶手同情的声音。新闻炒作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无意,都会给受众造成严重伤害,尤其是涉及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医疗事件。记者若能多一点理性思考的成分,若能站在被批评对象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会进一步保证新闻真实。 

  新闻在炒作过程中,往往是小题大做,添油加醋,移花接木,避实就虚,夸大新闻事实。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新闻炒作者常常人为地制造“焦点”,置社会责任于不顾。这就要求记者在介入报道时要详细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夸大其词,更不能想当然,应力求真实、全面。比如,某报在得到一起“博士硕士夫妻生下脑瘫儿”的报料后,想当然地认为:博士硕士夫妻不可能生下脑瘫儿,因此当事医院一定存在问题,这起事件一定是个医疗事故,遂迅速发表了一篇与事实出入较多的长篇文章,并妄加评论。造成的结果是,一段时间内,一些甚至几十年前在医院有过不愉快的人,有了那家媒体的文章,纷纷赶到医院讨说法,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而这个事件又引起医护人员的强烈不满,几十家医院集体退订该报以示抗议。

  医疗报道用语不规范  

  医疗报道的专业性很强,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知识的记者很难准确把握复杂的医学问题,保证报道的科学性。美国的主流媒体如《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等,都有专门的公共卫生新闻版,其编辑记者大多具有医学博士学位。在韩国,采访医药卫生的记者需要有医科的教育背景,他们中多数人甚至还持有医生执照,对新闻信息的科学性与严谨性的把握能力更强。我国许多媒体缺乏有医学背景的编辑记者,不规范的医疗报道用语屡见不鲜。 

  用语不科学。有的媒体在报道艾滋病问题时,出现了“感染艾滋病”“艾滋病感染者”等错误用语。这就是专业知识不足造成的。其实,艾滋病是由于人体免疫系统被破坏而使人对许多疾病易感的一种综合症,人们不可能感染艾滋病,只能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患者死亡,并不是死于艾滋病病毒,而是死于结核、肺炎等机会性感染疾病。在新闻报道领域,一般只能使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HIV阳性者”,而“艾滋病病人”只限于描述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并正处于发病状态者。 

  片面追求通俗化。有些报道低级媚俗,为追求通俗化或哗众取宠而丢掉了媒体的积极引导作用。例如,即使在关心精神病患者的报道中也频繁使用带污蔑意味的“武疯子”和“呆子”等。又如近几年来,许多专家反复呼吁,用学名“勃起功能障碍”或用其英文缩写“ED”代替“阳痿”一词,“阳痿”不仅在医学上语焉不详,在生活中也有歧视性和刺激性。事实上,“阳痿”一词却屡见报端。 

  滥用专业术语。例如,“癌症”一词在医疗报道中很受“青睐”:风湿性关节炎被称为“骨科的癌症”;艾滋病被叫做“超级癌症”;甚至于颈椎病也冠以“死不了的癌症”。这种随心所欲滥用“癌症”一词有很大危害,加深了群众对癌症的误解,加重了社会的恐癌心理。还有滥用“绝症”“不治之症”“世纪顽症”等,有专家将此称为医疗报道中的“语言暴力”。 

  盲目搬用“舶来品”。许多媒体称心脑血管病和糖尿病等为“文明病”。“文明病”的叫法起源于西方,他们曾以为若要享受现代文明,就必须付出“文明病”的代价。后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并非如此,如果人们选择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就有可能预防这些病。而且,所谓的现代文明中也有一些东西并不文明,不值得享受,如缺少运动和高脂饮食等。为此,西方媒体不再使用“文明病”这个词,而在我国的一些报道中,却仍在误用,这势必造成误导。 

  比喻不恰当。媒体常用“病魔”这类词,这就已进入了隐喻的陷阱,特别是肺结核、梅毒、麻风病、霍乱和艾滋病等传染病,被误导为不治之症和羞辱之症。在医疗报道中还大量使用军事用语,如“抗击”“战役”和“战胜”等,加重了患者心理负担,不利于其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疾病。因此,有专家认为,对疾病及其危害、药品及治疗手段比喻不当也是一种危险的“传染病”。

  医疗报道用语一定要做到准确化和人性化,否则,不仅会产生歧义,造成误会,而且会引发歧视,甚至产生更坏的结果。如当“艾滋病”一词刚传入我国时,媒体都用“爱滋病”,使人们以为此病因爱而生,主要与男同性恋者有关,充满暧昧地指向了性病,结果忽视了吸毒和输血等重要的艾滋病传播途径。 

  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在健康资讯传播中,人文关怀也存在误区。比如,缺乏道德把握,出现伪关怀现象等等。2002年艾滋病人小琴结婚的报道就是一例。所谓与艾滋病感染者“零距离”“亲密接触”等题意,实际落入了猎奇的怪圈,由于炒作过火,侵犯了小琴的隐私权。小琴面对压力,最终没有如愿在长城举行婚礼,也没能参加在京的艾滋病防治宣传研讨会,留下的是一句“媒体太可怕了”。体现人文精神,就要求尊重“人”的个性、尊严、情感,传媒弘扬人文精神的过程,其实也是塑造传媒公益代表的形象,展现社会对人性的追求过程。同时,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一事的大肆渲染,难免会一定程度上造成受众的一种麻痹心理,使人们误认为艾滋病没什么大不了的,从而难免会使社会上的人们对艾滋病的防范状态一定程度上有所松懈。 

  2005年6月,某都市报头版以《打工妹四指被切断,住院又遭强暴,谁为少女伸张正义》为题,报道了一个不满16岁女孩在打工中左手四根手指的上半截被机器切断,住院后又遭强暴的事情。在这则报道中,女孩打工所在村庄、入住的医院均以真实名称公布,间接地侵犯了这个女孩的隐私权。 

  医疗活动以患病的自然人为对象,就医疗行为而言,求医者的病情以及姓名、住址、家庭状况等等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必须加以保密的私人信息,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向无关者公开,包括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医疗案件报道当然不能不涉及患者的病情,但如果这一病情属于当事人“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就不应该将病情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等联系起来见诸报端。然而,也许是为了强化读者对于新闻的真实感,不少医疗案例报道还是未经患者同意,将他们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透露出来。而在电视新闻中,有些医疗案例报道甚至不加处理地播出相关画面,使当事人的容貌以及身体的某些患病部位一览无余。更有甚者,有的报道不仅将患者的姓名、病情、居住地等等一并公开,甚至还把与医疗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的特殊身世等也和盘托出。 

  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是从事医学新闻报道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这无疑将有助于维护公民人格尊严,保护个人的安宁与安全感,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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