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和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地方各级政府应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责任目标、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地方各级应推动跨部门合作,协调形成艾滋病防治的合力。
(二)制定行动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要把艾滋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各地“十一五”规划,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大对防治工作的投入,各地结合本地防治工作实际,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消除社会歧视。
将艾滋病防治知识、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团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成立国家和省级艾滋病防治宣讲团,利用一到两年时间将县级以上有关领导干部培训一遍。促进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广泛开展反对社会歧视、保护艾滋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四)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
(五)扩大重点人群干预措施。
在继续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落实安全套推广、美沙酮维持治疗、针具交换等干预措施,继续扩大综合干预的范围。
(六)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大力推广自愿无偿献血,加强血站建设,严格血液管理责任制,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
(七)进一步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继续做好艾滋病儿童的抗病毒治疗和阻断母婴传播工作;积极开展艾滋病筛查和咨询服务,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适当扩大艾滋病的中医药治疗。教育部门研究、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民政部门对农村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老和遗孤,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生活救助;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对于城镇地区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老和遗孤,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首先纳入城市低保,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重点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关怀工作,逐步建立救助安置工作体系,总结推广救助安置经验。加强“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情况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情况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和交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在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工作中的经验,继续做好艾滋病患者的抗病毒治疗,完善救治救助政策和工作体系。
(八)制定适应农村和流动人口特点的防治措施。
完善农村防治工作体系,加大对重点农村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深入农民工流出地和流入地,大力推进“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进程,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加强对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支持,选派预防和临床医务卫生人员到基层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有关技术知识培训,提高防治能力。按照《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各负其责,确保工程目标和任务的如期完成,同时做好流动人口的干预工作。经济较发达省份和一些大中城市的流入人口比较集中,要重视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机构特别是有关企业、用工单位,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安排好进城务工青年的工余生活,尽量避免高危行为的发生,积极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感染和传播。
(九)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科研能力。
加快艾滋病疫苗、治疗药物研制,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搞好防治人员的培训。
(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项目支持,积极引导各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发挥他们的优势和特点,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干预和同伴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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