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决日期
纳米比亚劳工法院在2000年5月10日做出判决
当事人
原告是一名HIV携带者,被告是国防部长
索要赔偿
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纳米比亚国防军停止歧视他是HIV感染者,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结果
法院判决纳米比亚防卫部队应对这种不公平的歧视行为自责。然而,法院同样指出,更多HIV相关测试应作为入伍体检的一部分,并且允许驳回那些未达到CD4(CD4细胞是人体免疫系统中的一种重要免疫细胞,由于艾滋病病毒攻击对象是CD4细胞,当CD4细胞小于每立方毫米200个时,可能发生多种机会性感染或肿瘤)数量和病毒载量测试的申请者加入纳米比亚国防军。
背景及材料实质
依据防卫法案(Defence Act),应征加入纳米比亚国防军的新兵都要参加体检。申请者N原来是西南非洲人权组织(South-West Africa Peoples Organization)民族解放运动(national liberation struggle)中的一名成员,在充军时他受到了军事训练。1996年9月,他设法参军。在此期间,他接受了HIV测试。两周后,一位纳米比亚国防军医生通知他,他的测试结果为阳性,结果,部队不能录取他。一个月后,一份综合医学报告显示他其他方面非常健康,并且为他检查的医生明确表明,N的身体状况对于他为国家服役没有任何影响。他的HIV感染者身份就成了将他拒绝在纳米比亚国防军大门之外的唯一理由。
法律论辩和问题演说
原告争辩纳米比亚防卫部队违反了1992年劳动法案(Labour Act)(107节),其中禁止雇用中的“不公平方式”的歧视,以及对残废的歧视。纳米比亚国防军承认的确是因为N是HIV阳性才拒绝了他,但是否认这是不公平歧视。并指出在纳米比亚国防军中确实有军人被查出是HIV阳性患者,因为部队成立时HIV测试不是入伍体检中的一项,而且有些人员是在入伍后感染的HIV。事实上,由纳米比亚国防军提供的证据认为军队一直遵循当一名纳米比亚国防军的士兵被诊断出是HIV患者的时候,“尽可能不采取歧视政策”。这就表明在军队中存在着大量的HIV患者。证据显示在士兵入伍以后,并没有接受过HIV测试。
除了劳动法案(Labour Act)中的规定,法庭也考虑到了1998年政府颁布的“国家法典中关于雇用HIV患者的实施方针”。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应,但是法庭发现它是有启发的。特别地,法庭引用了在雇用之前不应进行HIV测试的条令,条令中同样说被雇佣人员应进行“目前工作所需要的正常的医疗体检,并且不应包括HIV测试”。此外,方针还指出HIV携带者“只要他们能胜任,就应该允许他们进行正常工作,如果他们不能胜任,应为他们提供另一份不会损害他们利益的工作。”
法庭指出仅仅进行HIV测试并不能决定入伍者是否适合在部队中服役,提出:“如果军队没有也将不会测试(CD4测试和病毒载量)那么也不应进行HIV测试,它并没有达到体检的目的。”法庭规定,HIV情况不应成为申请者排斥在国防军之外的合理标准,并且仅进行HIV测试并不能决定一个人对工作的合适与否。法庭因此指出,原告仅因其HIV情况而被纳米比亚防卫部队逐出这一行为是“不公平方式中的歧视”,这违反了劳动法案。
然而,法庭并没有取消纳米比亚国防军所有新兵入伍的HIV测试,但却规定部队要求应征者的体检中不仅应包括HIV测试,还应包括CD4数量测试和病毒负载测试。根据医学专家们反馈的证据。在相似情况下,一个HIV阳性患者可以和其他正常人一样健康,但是当某个人的CD4数量下降或病毒负载上升时,这个人的身体状况日益恶化……,这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可以用来确定一个人距离患上真正的AIDS还有多少时间。这两名专家达成一致,当一个人CD4数量在200以下并且病毒负载超过100 000时,有可能不具有参加像军队中打斗这样艰苦而严格的工作能力。
因此,法庭决定如果他们健康且适合工作,那么纳米比亚国防军就不能因为他们的HIV情况而将他们拒之门外,除非他们的CD4在200以下以及病毒负载超过100 000.
被告对法庭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是随后撤销了他们的申请,宣布遵守劳资争议法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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