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2004年12月24日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chain2012
  • 2009-03-24 00: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并组织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艾滋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为引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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