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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框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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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AIN        发布时间:2007-09-11     

附件

 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本督导与评估框架(试行)。

 本框架及其指标用于全国艾滋病防治督导和评估工作。各省(区、市)参照本框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督导评估方案和指标。

一、目的

  掌握全国各地贯彻执行《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情况,评价艾滋病防治效果,及时制定和调整防治策略和规划,提高防治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原则与要求

(一)以《行动计划》为指导,与其目标和工作指标保持一致;

(二)指标力求简单、科学、实用,既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实际防治工作效果,又能与联合国和全球基金等国际通用评估指标相统一;

(三)数据来源以现有信息收集系统为主,必要时进行专题调查;

(四)体现多部门、民间组织和目标人群的参与,保证各组织和项目间的协调。

三、组织与管理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艾办)是全国艾滋病防治督导评估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艾滋病防治督导评估工作的开展,包括制定国家督导与评估方案,开展《规划》和《行动计划》的督导评估活动,以及多部门联合督导。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督导评估的技术支持,负责督导评估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并开展有关研究和培训等。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和配合涉及本系统的督导评估工作。

国艾办组建国家级督导评估专家组,为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咨询。国家级督导评估专家组由艾滋病综合防治和评估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国家级督导评估专家组参加国家艾滋病防治督导评估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参与国家级艾滋病防治的督导评估工作、参与审阅年度督导评估报告、承担国家督导评估培训任务等。

各省(区、市)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督导评估工作,指定授权技术支持机构开展督导评估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报告,成立专家组协助开展省级督导评估工作。

四、内容与指标

(一)督导评估内容

从四个层次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估,即保障措施的落实、防治工作的开展、知识与行为的改变以及防治效果。

1、保障措施的落实:经费投入、政府和部门防治规划和计划制定、多部门协作与配合、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参与等情况。

2、防治工作的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咨询检测服务、高危人群干预(安全套使用、药物维持治疗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血液安全、性病防治、艾滋病治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机会性感染治疗)、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等防治活动情况。

3、知识与行为的改变:城市及农村居民、农民工、校内外青少年等大众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暗娼和男男性接触者安全套使用率、注射吸毒者共针率等知识和行为的改变情况。

4、防治效果: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和梅毒感染率、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后病人存活率等,结合知识与行为指标评价防治效果。

(二)督导评估指标

督导评估指标共十七个,其中核心指标九个、附加指标八个(具体内容见附件)。

核心指标:在督导评估过程中各地必须收集和填报的指标;

附加指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收集和填报的指标。各地附加指标的选择由国家级督导评估专家组确定。

五、方法

国艾办根据防治工作需要,组织制定有关督导方案,采用适当的督导评估指标,采取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等方式,每年组织不同形式的督导活动。各地、各部门、各项目可根据需要,参照本框架,制定具体督导方案,组织开展督导活动。

根据《行动计划》的安排,国艾办将于2008年初和2011年初分别进行国家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中期和终期评估。各地、各部门、各项目可根据需要,参照本框架,制定具体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活动。

为做好以上督导评估工作,实现督导评估的目标,国艾办组织建立督导评估信息系统,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调查。

(一)建立督导评估信息系统

根据督导评估框架,建立国家艾滋病防治督导评估信息系统,收集和整合各有关方面的信息(如艾滋病哨点监测、综合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信息、项目信息等),将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二)开展专题调查

根据督导与评估框架,对现有信息收集系统收集不到的信息,开展专题调查,采用定性、定量的方法收集相关信息。

六、报告与反馈

每次督导评估活动结束后,由督导评估组整理形成意见,现场反馈被督导评估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撰写书面督导评估报告,提交国艾办。国艾办通过适当形式反馈或发布督导评估结果。

七、经费保障

国家级督导评估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省(区、市)需明确本地督导评估的经费安排,保证本地督导评估需要,经费原则上应占艾滋病防治专项总预算的3-5%。各项目也应在预算中安排相应比例的督导评估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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