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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印发《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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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发布时间:2007-06-08     

  一、总目标
  从2003年起,利用3–5年时间,通过示范区工作开展,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机制。阻止艾滋病的进一步传播。 
   
  二、具体目标
  1、提高健康教育水平,示范区群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妇女及青少年知晓率达85%以上;艾滋病患者及家庭成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制定示范区医疗救治方案,使示范区内所有的艾滋病患者有机会得到免费抗病毒治疗,9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得到规范的诊疗、监护和预防保健服务。
  3、在以生产自救为主的基础上,开展互助互济,使示范区90%以上的病人能够得到相应救助和关怀帮助;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100%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免费完成义务教育。
  4、能够为愿意接受检测的人提供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配偶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5%以上,其他高危人群达到70%以上。
  6、建立性病诊疗服务网络,提供可及、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
  7、在以共用注射器吸毒传播严重地区,至少有一个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和针具交换的试点。
  8、在疫情严重地区,开展100%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9、阻断经采供血途径传播。
  10、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社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落实防治措施。 
   
  三、示范区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示范区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各部委及社会团体配合支持。卫生部成立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示范区具体管理、协调、培训、指导、检查、经验交流等工作,每年组织1-2次督导考核。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示范区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总结汇报、提款报账和督导检查。示范区所在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协调员,负责协调本级有关部门支持示范区防治工作,并指导示范 区工作开展。
  示范区的管理以县为单位,县级政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部委及社会团体,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等技术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组织落实示范区各项具体防治工作。 
   (二)基线调查
  全国示范区办公室制订统一的示范区基线调查方案。第二批各示范区按照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查,通过收集和分析示范区有关资料,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主要流行危险因素、预测工作中的障碍,找出解决办法,发现和利用现有的资源,制定本示范区的实施方案。
  (三)能力建设
  1、每个示范区建立1个初筛实验室,对示范区内HIV感染进行初筛检测;初筛实验室配备掌握相应技能的专职人员。
  2、建立一支有较强能力的防治队伍。通过逐级培训等方式,提高管理、咨询检测、治疗和关怀、母婴阻断、行为干预和健康教育等的技能。
  (四)医疗救治
  1、按照要求进行治疗管理,指定定点的医疗机构,建立病人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疑难病情及时汇报制度,定期会诊、巡诊制度、病人逐级转诊制度。
  2、按照要求制定本地药物管理措施,做好药品的计划、运输、贮存、使用、统计报告等工作。
  3、依照国家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确定当地的药物治疗方案(抗病毒治疗和抗感染治疗)。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的诊疗护理服务。
  4、病人治疗采取居家治疗、督导服药为主的模式。村卫生所医务人员和督导服药人员,定期到艾滋病病人家中随访,了解发病情况,遇疑难病症及时汇报。
  (五)关怀救助
  民政、教育、农业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团体,对生活困难的患者提供相应救助和关怀帮助,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使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免费完成义务教育。结合本地实际,支持、引导艾滋病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
  (六)健康教育
  各级政府及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要求,结合部 门职责和任务,针对社区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重视对普通人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妇女、青少年以及高危和脆弱等人群的健康教育。以适宜当地群众的语言和形式传达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
  (七) 阻断母婴传播。
  疫情严重地区,制订具体孕妇检测办法和工作方案,妇幼保健机构与相关机构协同合作,按照自愿咨询和检测的原则,对重点人群开展婚前和孕前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检测阳性者及时采取母婴阻断干预措施。
  (八) 阻断经性传播。
  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支持和协助工商、计生、卫生等部门在娱乐场所放置安全套、张贴宣传画。针对高危人群、感染者及其配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性病诊疗网络,提供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
  (九)降低毒品危害
  按照国家美沙酮替代治疗方案的要求,积极争取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的试点并适时进行推广。探索开展针具交换工作。
  (十) 阻断经血传播。
  加大对非法采供血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有采供血机构的地区,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居民和中小学生无偿献血和血液安全知识的宣传,动员全社区健康适龄人员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
  (十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各示范区要按照要求,在示范区尽快开展艾滋病免费检测咨询工作。按照国家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咨询检测方案的要求,设立咨询点,培训咨询员,建立规范化咨询工作管理制度。鼓励群众进行自愿咨询检测,最大限度的发现感染者和病人。
  (十二)疫情监测和病人管理
  县(市)疾病控制应参照国家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监测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安排实施,动态掌握本地疫情。疾病控制机构对本地感染者和病人应建有档案,对发病和死亡资料作详细记录。
  (十三)医源性感染的预防
  1、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示范区内所有可能造成医源性感染的环节的管理,建立适宜当地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2、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四、经费保障及管理办法。
  1、示范区工作实施的3–5年间,卫生部将用中央财政补助为示范区工作提供部分经费支持。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由省、地(市)、县三级共同承担。省级配套比例不得低于50%,贫困县的配套经费全部由省级承担。
  2、示范区工作经费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中央防治经费的使用采取提款报账制,按照《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提款报账暂行办法》规定报账。 
   
  五、督导与考核评价
  督导与考核评价形式主要有1、自查评估;2、日常督导;3、全国检查督导。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下发示范区督导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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