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按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04]69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等政策措施,努力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工作模式,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更好地推动示范区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近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111号),决定对示范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评。
通知要求:督导考评采取示范区自查与省级督导检查、国家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7月20日之前完成示范区的自查工作;8月10日之前完成省级督导检查;根据日常工作了解和省级督导情况,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确定2007年度国家级抽查考评的示范区,8-9月协调组织国家级联合抽查考评的实施工作。抽查考评组将由有关部委和卫生部有关司局、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本次督导考评结合示范区主要开展的工作,具体内容分为五大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职责落实及协调、经费落实情况;艾滋病的预防与干预;监测、检测与咨询服务;治疗、关怀与支持;项目管理。每项分别包含多个二级和三级指标。督导组根据工作质量确定每项指标的具体分值。
在完成国家级对示范区的抽查考评后,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审核每个示范区督导考评标准化的内容和项目,结合日常工作,完成总成绩的标准化。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组织督导考评组讨论确定考评结果,并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等四级。对综合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督导考评结果较差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仍不合格者,将取消示范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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